欠银行的钱,要积极的还!
作者:李伟 更新时间 : 2018-08-23 浏览量:457
一、案情简介
2014年X月XX日,XX公司与XX银行农安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于同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借款于2015年X月X日到期,XX公司又申请展期12个月,展期借款年利率为7.5%,并继续按照原抵押合同约定提供抵押担保。在2016年X月X日上述借款到期且未展期的情况下,XX公司一直未向XX银行农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及借款期间的利息,经XX银行农安支行多次催收,XX公司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二、律师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返还本金及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的义务。
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贷款的义务。然而,直至起诉时,被告仍未还款,亦未支付罚息。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偿还本金及罚息的义务。
同时,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为实现债权指出了律师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
2、原告对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以其土地及其地上12处房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有限受偿权。
三、案件结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目前该案在执行阶段已经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1000万元的还款义务,后续款项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