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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合同能否撤销?

作者:李伟  更新时间 : 2018-07-20  浏览量:870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A通过B房产中介公司购买C及其配偶D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处房屋,房屋总价款60万元。C、D委托E处理与案涉房屋交易相关事项,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授权手续。在签订合同当日,A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2018年3月,该房屋过户到A名下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银行将尾款30万元支付给代理人E。后A在邻居处得知案涉房屋在20年前发生过命案,属于凶宅。A与代理人E联系要求退房遭到拒绝,遂将卖方C、D作为被告,B、E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屋价款60万元,赔偿买房的各项手续费2万元,偿还贷款的利息3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3000元,首付款30万元的利息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房屋在20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凶宅,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于欺诈,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因CD与E之间虽然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实际上房屋已经卖给了E,为了节省过户的税费,CD才给E出了公证授权手续,E又向A隐瞒了该事实,由CDE自行协商如何赔偿A的损失,如何退还A购房款。2018年6月,法院出具调解书,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撤销,由CD退还A购房款45万元,赔偿A的全部损失,E退还A购房款15万元。

三、李伟律师分析:

1、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系二被告与原告。理由如下:首先,原告是根据被告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二被告委托第三人E出售案涉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书来购买的案涉房屋,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与二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E;其次,原告对二被告与第三人E之间的买卖关系根本不知情,第三人E没有向原告出示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其对案涉房屋也没有占有使用,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这就是自己与二被告之间的交易;第三,二被告在公证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了其委托E售房、办理过户手续、协助办理贷款手续、接受资金划转等权限,且在授权委托书上确认对E在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签署的相关文书均予以承认,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二被告系出售一方合同主体,应承担合同责任

2、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理由如下: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案涉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并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因此,该“凶杀”信息对于原告是否愿意与二被告交易有重大影响。本案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二被告的代理人E未告知原告案涉房屋发生过凶杀案,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过告知义务,因此代理人E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的行为,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代理人E隐瞒“凶宅”一事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即二被告发生效力,故二被告已构成欺诈,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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