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李伟 更新时间 : 2017-03-02 浏览量:330
案情:
被告B将E厂的公有房屋出售给被告C,被告C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D,原告A起诉要求确认被告B与被告C,被告C与第三人D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
被告B与原告A系父子关系,被告B与原告A之母刘艳琴离婚时约定将E厂分配给其居住的房屋由刘艳琴居住,未办理公房承租权变更手续,刘艳琴去世前留下遗嘱该房屋由原告A继承。原告A在外出打工期间,其父被告B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C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公有房屋迁入证交付给被告C,后被告C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D。之后E厂破产清算组与第三人D之子F签订了内部售房协议书,在F缴纳完购房款后,产权单位E放弃产权,由F所有。在之后某市房屋征收中心与F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
争议:被告B与被告C,被告C与第三人D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审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中原告A之母刘艳琴留下遗嘱该房屋由原告A继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民的遗嘱只能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属于公有房屋,产权所有人为E,所以原告A不能依遗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被告B转让的是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产权单位E与第三人D之子F签订了内部售房协议书,明确放弃了争议房屋的产权,即是对被告B与被告C,被告C与第三人D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予以认可。
综上,被告B与被告C,被告C与第三人D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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